烟台论坛-烟台社区

 找回密码
 点这里注册
查看: 14390|回复: 4
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收起左侧

学习宣传慈善法系列解读之一

[复制链接]
     
跳转到指定楼层
楼主
发表于 2016-8-25 19:55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 | 来自山东

马上注册,结交更多好友,享用更多功能,让你轻松玩转社区。

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,没有帐号?点这里注册

x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 

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《**慈善法》,是一部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,是我国慈善制度的基础性、综合性法律。慈善法的出台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慈善活动、组织、捐赠、服务等一系列内容,为今后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基础的法律标准。

关于“慈善活动”

慈善法第三条规定:本法所称慈善活动,是指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,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:(一)扶贫、济困;(二)扶老、救孤、恤病、助残、优抚;(三)救助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;(四)促进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等事业的发展;(五)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,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;(六)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。

慈善法采用“大慈善”界定,有两个方面的含义:一方面,在慈善活动的范围上,从扶贫、济困、扶老、救孤、恤病、助残、优抚与救助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等传统慈善领域出发,拓展到促进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等事业的发展,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,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新的领域,同时这种基本涵盖“公益”领域的界定,较好地连接了慈善与公益的关系,为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。

另一方面,拓展了开展慈善活动的主体范围。从慈善活动的主体上讲,一个是慈善组织,这是慈善法规范的主要内容;另一个是慈善组织以外的组织和个人。慈善法第五条规定: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,依法开展慈善活动。


沙发
发表于 2016-8-25 21:31 | 只看该作者 | 来自山东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     
板凳
 楼主| 发表于 2016-9-3 16:59 | 只看该作者 | 来自山东
学习宣传慈善法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     
地板
 楼主| 发表于 2016-9-3 18:08 | 只看该作者 | 来自山东
百名晚报义工9月3日上午参加了烟台市慈善总会举办的宣传慈善法活动,天气炎热,没能阻挡义工们的热情,晚报慈善义工从早晨7点一直坚持到中午11点多结束。发扬了义工精神。为晚报义工们点赞。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5
发表于 2019-2-20 11:11 烟台论坛手机版 | 只看该作者 | 来自山东
学习了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点这里注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社区地图 | 删帖帮助 | 手机版

烟台论坛-烟台社区 鲁ICP备05034347号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05号

免责声明:本网页提供的文字图片及视频等信息都由网友产生,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,如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,请及时与我们联系,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。

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